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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1

全市各类企业: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 

一、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协商操作指南》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代表达成共识后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将审查意见书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单独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要积极主动参加本区域或行业集体协商。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特此函告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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